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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工作总结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时间: 2023-10-19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文2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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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篇1】

一、工作开展情一)确保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截止5月底,全市共为60632名离退休人员发放离退休费17148万元,发放率和社会化发放率均为100%。其中市直有离退休人员27658人,发放8233万元。当期没有出现新的拖欠。今年以来我们紧紧围绕保发放工作,一是继续强化工作责任制,始终将确保发放作为工作的根本目标紧抓不放,使保发放始终得到高度重视。二是进一步完善了资金调度办法,合理使用中央财政补贴,强化了资金的预算管理,有效缓解了各县(市、区)的资金压力,为资金筹措到位打下了基础。三是坚持并完善养老金发放监控制度,实行养老金发放情况按月内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制度,按照要求统计发放情况并认真核实数据,及时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确保发放落实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四是是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今年6月份,我市围绕规范统筹项目、巩固社会化发放、切实做到足额支付对各县(市、区)进行了检查督促,并通过对群众来信来访实行重点督办,力求消除工作死角,实现了全市当期无拖欠。(二)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1、加强领导,强化征缴力量。处领导先后多次召开会议,对征缴工作进行部署,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征缴工作得到组织保证。同时单位抽调专车,积极下企业、跑银行催缴养老保险费。由于领导的重视,全处自上而下层层联动,形成了大家都来关心基金征缴的可喜局面。通过努力,大部分企业法人代表对养老保险工作也非常重视,想方设法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实际行动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2、加大清欠力度。今年年初我们就对对清欠工作进行了部署,研究制订一些了具体措施,如签订还款协议、对欠费大户进行通报、商讨资产抵押等,并且进行了落实,有重点、有目的对欠费大户企业进行了专门走访,与法人代表进行面对面磋商,督促其缴纳养老保险费。通过努力,上半年全市已清欠2965万元。3、抓目标管理,形成有效的内部竞争激励机制。为积极调动大家工作积极性,我们把全年养老保险扩面征缴任务分解到月,细化到征缴科室,落实到人头,逐月考核评比。此举不仅使征缴科室职责更明晰,同时也增加了征缴科室人员的责任感,调动了工作主动性,还形成了科室之间的比、学、赶、超新局面4、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于欠费100万元以上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并逐月将其清欠情况向四大班子领导、各职能部门和主管局(委)进行通报,便于各级领导决策,及时和各部门沟通并加强配合,制订下一步工作计划,形成清欠合力。5、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对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在已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程序强制收缴。6、做好收入申报工作,确保基金应收尽收。根据年初工作安排,市保险处于3月开始开展了市直参保企业XX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并以此切入点,全面检查参保单位执行政策情况,对违规企业实施重点稽核。由于措施得力,征缴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年我市的确保完成基金数为28500万元,全市上半年实征养老保险费13487万元,完成目标任务的47.3%。(三)扩面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今年扩面工作的重点是新开办企业、私营个体企业和各种性质的临时用工,职工构成情况复杂,人员流动性大,企业缺乏参保的自愿性,针对这种这种状况,市保险处采取有效措施,一手抓扩面,一手抓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全面促进了扩面工作的开展。1、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维权意识。为使参保单位和人员对社会保险政策有更深的了解,我们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宣传,不断提高员工的社会保险意识,树立参保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观念,增强企业、职工的参保积极性。2、创新工作机制,对参保单位实行上门服务。服务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扩面工作的开展,为此我们转变工作作风,改变工作方式,积极实行上门服务,宣传养老保险政策法规。3、积极做好因破产、经济性裁员等企业分流职工的养老保险续接工作。对于失业人员、出再就业中心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落实了告知制度,下发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千方百计做好下岗、失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转移工作,通过政策引导,增强职工参保的自觉性,保持职工参保的连续性。上半年,全市续保人数达1643(其中市直410人)。4、采取有力措施,严格依法办事。1-6月,我们共向31家企业下达了《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通知书》,对于拒不参保企业,配合劳动监察支队坚决予以行政处罚,确实有效地利用和发挥现有法规的效能。截止5月底,全市新扩参保职工4573人,完成目标任务(8600人)的53.2%。其中市直新扩1672人,完成目标任务(3550人)的47.1%。(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我市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条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克服种种困难,逐步落实各项目标任务,不断规范管理,拓宽服务内容,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豫劳社险金函[XX]16号文件精神,我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成立了检查评估领导小组,通过实地检查、座谈、查看工作方案、制度及相关台帐等方式,于XX年6月6日至6月14日对所属6个县(市、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了检查评估。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条件。我市于XX年底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对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了规划部署,对落实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条件、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许昌县、襄城县根据本县实际也相继出台了实施意见。许昌县、魏都区、禹州市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了岗位职责、考核制度、统计报告制度、工作流程等相关制度和规定。同时工作条件进一步完善。 全市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共有63 街道(乡镇)成立了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252人。其中,魏都区6个街道劳动保障所有5个建立了宽敞的服务大厅,另外1个街道服务大厅正在筹建之中。全市已成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平台的 63个 街道(乡镇)、43个社区全部配备了计算机,实现了微机管理,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拷盘的方式与街道(乡镇)、社区和企业退管组织实现了资源共享。2、管理服务内容不断拓宽。首先,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卡)。全市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区、企业退管组织按照劳社险中心函[XX]37号文件规定的数据项目,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卡),并登录了微机。截至5月底,共填写《许昌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登记表》53350份。第二,发放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为了便于街道(乡镇)、社区开展服务,我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劳社险中心函[XX]37号文件规定的服务项目统一印制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分发到各县(市、区)。截至5月底,已向退休人员发放联系卡 6020 张,受到了退休人员的普遍欢迎。第三,定期开展了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各县(市、区)实际情况采取了不尽相同的认证方式,如禹州市采取指纹鉴定系统开展认证,许昌县采取了数码认证,长葛市采取了电子扫描认证,其他县(市、区)采取了照相制卡等认证方式。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区积极协助其他地区社保机构进行认证,能够做到主动上门认证,共备案协助认证记录360 人次。3、因地制宜地开展其他服务活动。由于经济条件不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也相应差别,全市各级社保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其他服务活动,努力拓展服务内容。通过设立政策宣传栏、发放宣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许昌县下发了专门文件接收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建立了标准的档案室,微机排列,专人负责,目前已接收档案2591份,并为退休人员建立了健康档案。魏都区和许昌县建立了高龄和特困人员服务台帐,成立了退休人员互助组织,如夕阳红协会、781协会等。襄城县按行业定期组织党员开展活动并进行政治学习。到5月底,全市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达到53350人,社会化管理率90%,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94%;纳入社区管理37369人,社区管理率63%,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97%。(五)做好了市级统筹前期准备工作。根据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市已于6月22日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施行意见》,7月1日起,市级统筹工作将正式启动。。实行市级统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稳定和各方面利益调整。对此我们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测算、调研等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市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一是完善县(市、区)养老保险基础数据库。针对县(市、区)基础管理工作较为薄弱的情况,我们一方面规范业务管理,另一方面重点开展县(市、区)基础数据库的健全完善工作,确保有关业务和数据能快速、准确移交。二是制订了相关草案。依据市级统筹五统一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订了有关市级统筹的配套文件草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规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管理规定》、《关于许昌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设置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经费管理办法》和《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等。根据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7月份全市可以实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及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金和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的统一,由于省编办文件尚未下发及财政专户设立等因素制约,暂不能实现。(五)各项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1、进一步强化信息管理工作。为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实现全市数据共享,今年以来,我处抽调专门计算机人员长期到县(市、区)进行业务指导,对照80项数据指标,加快数据整理,已经取得阶段性的进展,数据质量逐步提高。截止目前,全市各县(市、区)数据基本整理完毕,为全市数据整合和市级统筹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2、展了县级规范管理达标活动,省中心对39个县(市、区)进行了认真检查验收,其中我市的许昌县通过验收,成为全省首批12个达标单位之一。下一步,我们要继续开展此项活动,到今年底,魏都区和禹州市要达到验收标准,其余县市也要在明年年底前达标,我市的基础管理工作全面得到提高。3、严把退休审核关。在计算审核退休待遇时,我们认真审核档案,对有关退休条件、退休待遇的基本数据、基本情况逐一核实。尤其是对年龄、特殊工种年限等进行严格审核,严格按政策办事,把好退休关,减少基金流失。同时还实行了职工退休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4、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为切实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今年5月份,省中心和我们分别对各县(市、区)进行了财务和基金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了基金的征缴、支出、结算、管理等环节及内部监控制约机制,及时发现了问题并得到整改,取得了良好效果。截止5月底,全市基金累计结余 14725万元(不含调剂金2592万元),其中市直基金累计结余4574万元,没有新的挤占挪用。5、养老保险信息统计得到加强。我市的统计工作也有了明显进步,为领导决策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财务、统计报表报送及时准确,统计分析质量明显提高。(七)塑立形象,搞好优质服务1、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一是政治理论学习。我们定期组织全体职工重点学习党的xx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增强大家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定性和自觉性,真心实意地为群众着想,用我们的工作实绩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二是学习业务。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大家学习养老保险政策,把有关知识、制度学懂、学透、学精,提高业务素质。三是学习相关知识。学习与社会保障密切相关的知识,扩大知识面,拓宽大家思路,不断自我创新和完善。2、大力开展行风评议和优质服务窗口创建活动。我们按照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了窗口服务标准,不断拓宽了窗口服务内容,简化办事程序,坚持政务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机制,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切实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三、存在问题综合分析今年的工作,取得的成绩是令人可喜的,但同时还应看到,我们面临的形势还非常严峻,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1、私营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的参保率较低,这部分人员应该作为我们扩面重点。同时7月1日后缴费基数和比例的提高,也会对我们工作造成一定影响。2、县(市、区)基础管理工作不扎实,市级统筹后,亟需规范;3、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尚未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四、下一步工作安排(一)继续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确保养老金确保发放工作。今年,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持续增长,实行市级统筹后,保发放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确保发放仍然是今年的工作重点,不能有丝毫松懈。要加强对基金收支情况的研究和预测预警,多渠道筹集资金,完善保发放机制。对收支缺口,首先要通过扩大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加大地方财政支持力度等办法解决。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定期通报、重大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对保发放工作不到位的地方,将给予通报。(二)做好扩面征缴和养老保险接续工作。一是要以非公有经济组织和灵活就业人员为群体重点,努力扩大覆盖面,确保今年新增参保职工8600人。二是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下大力气抓好稽核、清欠工作,确保养老保险费征缴额达28500万元。三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一些效益好、人员多但拒不参保或恶意拖欠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在局里统一安排下,坚决纳入行政法律程序,强制其参保缴费。(三)逐步做实个人帐户。根据xx届三中全会决定,今年国家要全面启动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工作,改变以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空帐运行的状况,消除债务隐患。当前的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按老中新人分开的原则,逐步做实个人养老保险账户,XX年按2%起步,XX年做实到5%。二是中央对中西部省份给予补助,5%以内每个点中央补0.75%,剩余0.25%由地方负担;6%到 8%部分,全部由地方负担。三是做实账户的基金统一集中到省里,全部购买国债。我们要坚持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平稳过渡的原则,认真进行测算论证,做好准备工作。(四)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努力实现两个提高、一个扩展。两个提高,一是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比例,二是提高中央企业(行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比例。到今年底,全市社会化管理率达到95%,其中实行社区管理的达到65%。因此,下半年要注重质量提高和工作规范,要将提高社区管理的比例作为重头戏。一个扩展,就是要扩展工作内容,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在做好有关基础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资格认证协查工作。(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强化勤政廉政教育,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决杜绝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特别是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案件,积极推进行风建设。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篇2】

截止5月底,全市共为60632名离退休人员发放离退休费17148万元,发放率和社会化发放率均为100%。其中市直有离退休人员27658人,发放8233万元。当期没有出现新的拖欠。今年以来我们紧紧围绕保发放工作,一是继续强化工作职责制,始终将确保发放作为工作的根本目标紧抓不放,使保发放始终得到高度重视。二是进一步完善了资金调度办法,合理使用中央财政补贴,强化了资金的预算管理,有效缓解了各县(市、区)的资金压力,为资金筹措到位打下了基础。三是坚持并完善养老金发放监控制度,实行养老金发放情景按月内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制度,按照要求统计发放情景并认真核实数据,及时供给给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确保发放落实情景,理解群众监督。四是是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今年6月份,我市围绕规范统筹项目、巩固社会化发放、切实做到足额支付对各县(市、区)进行了检查督促,并经过对群众来信来访实行重点督办,力求消除工作死角,实现了全市当期无拖欠。

(二)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1、加强领导,强化征缴力量。处领导先后多次召开会议,对征缴工作进行部署,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征缴工作得到组织保证。同时单位抽调专车,进取下企业、跑银行催缴养老保险费。由于领导的重视,全处自上而下层层联动,构成了大家都来关心基金征缴的可喜局面。经过努力,大部分企业法人代表对养老保险工作也十分重视,想方设法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实际行动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2、加大清欠力度。今年年初我们就对对清欠工作进行了部署,研究制订一些了具体措施,如签订还款协议、对欠费大户进行通报、商讨资产抵押等,并且进行了落实,有重点、有目的对欠费大户企业进行了专门走访,与法人代表进行应对面磋商,督促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经过努力,上半年全市已清欠2965万元。

3、抓目标管理,构成有效的内部竞争激励机制。为进取调动大家工作进取性,我们把全年养老保险扩面征缴任务分解到月,细化到征缴科室,落实到人头,逐月考核评比。此举不仅仅使征缴科室职责更明晰,同时也增加了征缴科室人员的职责感,调动了工作主动性,还构成了科室之间的比、学、赶、超新局面

4、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于欠费100万元以上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并逐月将其清欠情景向四大班子领导、各职能部门和主管局(委)进行通报,便于各级领导决策,及时和各部门沟通并加强配合,制订下一步工作计划,构成清欠合力。

5、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对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在已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程序强制收缴。

6、做好收入申报工作,确保基金应收尽收。根据年初工作安排,市保险处于3月开始开展了市直参保企业xx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并以此切入点,全面检查参保单位执行政策情景,对违规企业实施重点稽核。

由于措施得力,征缴工作取得了必须成效。今年我市的确保完成基金数为28500万元,全市上半年实征养老保险费13487万元,完成目标任务的47.3%。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篇3】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西城区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续保工作。8月31日召开区村干部动员会,安排部署了此项工作,建立了由区党委、管委统一领导,区村干部共同参与、劳动保障站全体成员入村指导的工作机制,全面扎实推进这项惠民工作。截至9月18日下午6点,应续保人数9552人,已续保人数8997人,续保率已达94%;20XX年度16-59周岁应参保312人,已缴费144人;60岁人上人员全部参保。我们争取利用19、20日两天全面完成任务。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抓宣传引导,调动群众参保热情。

我们针对群众关心的缴费年限、领取金额、继承等问题,通过张贴横幅,办墙报、发放明白纸等形式进行宣传,充分调动群众参保积极性。利用村喇叭广播、墙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营造浓厚工作氛围,提高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热情。

二、健全机制,加大奖罚力度。

建立健全经办规程,在梳理摸底过程中,做到不漏人、不忘项,认认真真做好新农保登记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为督促激励区村各级更好的完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任务,结合西城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具体的奖惩办法,对工作突出的村或个人进行奖励补贴,对工作进度慢、工作不得力者给予相应的惩罚。

三、精心组织实施,工作措施到位。

积极贯彻落实县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以村为单位,各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每天统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新工作进度,劳保站全体到15个村循环督促指导工作,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同村两委一起研究、解决问题,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我区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协调力量,想尽一切办法,克服困难,强化督查调度,严格兑现奖惩,抢时间赶进度,全力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篇4】

,济南市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改革,出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积极稳妥地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整合工作,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适当降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把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养老保险保障范围。

全面推行“五险一票征缴”方式,确保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241.54万(含离退休人员)、301.2万、121.96万、137.49万和112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22.5万。

有记者了解到,今年,济南市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完善事业单位分业分类招聘考试考核办法,研究制定公开招聘面试工作规范。

研究制定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管理指导意见,开展以绩效考核为重点的平时考核试点工作。做好全市中小学岗位设置调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吃空饷”及在编不在岗、超编进人、编外用人集中清理和规范管理工作。

今天下午,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召开。有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省内异地联网结算,新农保“村村通”工程实现全覆盖。

济南人社今年推十项改革 事业单位医保“动刀”

今天下午,有记者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济南市将实施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改革、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体系和管理体制在内的10项改革措施。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篇5】

城乡居民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人员。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社会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实施,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参保人按年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年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

由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交多补,多交多得。

(三)建立缴费财政补贴制度。

重度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四)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享受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

(二)填写《蒲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登记表》、《蒲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蒲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核发《蒲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篇6】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村集体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的部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及其他收入、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以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准。征地时男满16-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年限为;女满16-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年限为。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每超过一周岁,缴费年限减少一年,但缴费年限最低为5年。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采取“政府出一块,村集体补一块,个人缴一块”的办法共同筹集。筹资比例:个人和村(居)集体承担筹资总额的70%,从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中列支或抵缴,不足部分由村(居)集体和个人补齐;市政府承担筹资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

第十一条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被征地农民直接列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一次性缴清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总额=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费年限×12(月)

其中,个人和集体缴费金额=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费年限×12(月)×70%

政府补助金额=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费年限×12(月)×30%

第十二条 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农民,首次被征地时列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缴清当次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按每次被征地的比例,分次缴清基本养老保险费:

每次缴费金额=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费年限×12(月)×个人承包土地当次被征比例

其中,个人和集体每次缴费金额=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费年限×12(月)×个人承包土地当次被征比例×70%

政府每次补助金额=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费年限×12(月)×个人承包土地当次被征比例×30%

个人承包土地被征比例=个人当次被征土地面积(亩)÷首次参保前个人承包土地面积(亩)×100%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篇7】

近年来,我县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关心指导下。以《社会保险法》为基本,坚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做社保基金的征缴,强化基金管理,确保离退休人员待遇及时发放。整个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

一、基本养老保险收支情况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收支情况

1、20xx年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3537人(含退休人员8152人),增长10.6%;实际征缴养老保险费10924万元,同比增长6.5%,上级补助4164万元,增长15.6%,基金累计结余23270万元。20xx年城镇职工离退休人员8152人,全年累计发放养老金14207万元。同比增长12.8%

20xx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有20.6万人城乡居民参保,参保率达94%;(其中新农保20.1万人,城居保0.5万人)。本年度征缴保费共1583万元(其中城镇:41万元,农村1542万元)。待遇发放;现有在册领取养老金46815人,(其中新农保45380人,城居保1435人共发放养老金3224.35万元(其中城镇103.45万元,农村3120.9万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8795万元。

2、20xx年年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5197人(含退休人员8925人),增长4.9%;实际征缴养老保险费13289万元,同比增长21.6%,上级补助5781万元,增长38.8%,基金累计结余29765万元。20xx年城镇职工离退休人员8925人,全年累计发放养老金17788万元。同比增长25.2%。20xx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21.9万人城乡居民参保,完成年度民生工程任务的101%;其中参保缴费人数17.1万余人,待遇领取人数4.8万人,本年度征缴保费1400万元。发放养老金4787.3万元,基金累计结余10102.3万元。

3、20xx年年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4643人(退休人数9885人)人,加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医院转入事业单位参保1248人,同比增长1.97%。实际征缴养老保险费17390万元,同比增长6.5%,上级补助5738万元,与上年基本持平,基金累计结余40964万元。20xx年城镇职工离退休人员9885人,全年累计发放养老金20205万元。20xx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22.76万人城乡居民参保,完成年度民生工程任务的102%;其中参保缴费人数17.74万余人,待遇领取人数5.08万人,基金累计结余13719.3万元。

4、20xx年前三季度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5486人(退休人数10289人),增长2.4%。实际征收养老保险费9876万元,累计发放养老金16219万元。20xx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前三季度已有21.29万人城乡居民参保,完成年度民生工程任务的90%;其中参保缴费人数16.09万余人,待遇领取人数5.2万人,基金累计结余16072万元。

(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情况

20xx年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未启动,原试点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纳入合并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计。

20xx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启动后。20xx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数12703人,其中:在职9631人,退休3072人。20xx年机关事业单位当年征缴保费8295万元;20xx年10月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才纳入社保发放,当年社保基金支付养老金3657万元。

20xx年前三季度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数12907人,其中:在职9722人,退休3185人。前三季度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12123万元,支付养老保险待遇9790万元。

二、养老保险工作情况

(一)加强《社会保险法》宣传,认真做好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以《社会保险法》实施为契机,县保局结合日常工作,走农户家、进街道、下乡镇、入工业园讲解社保政策,让群众知晓国家的社保政策,提高群众的参保意识。通过政策宣传,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积极性得到极大提高,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得到极大发展,参保人数每年保持稳定增长。

(二)坚持社保为民宗旨,做实做好民生实事。一依法依规做好保费征缴。严格执行从20xx年5月1日开始两年内对企业养老保险降低1个百分点政策,认真做好企业减负及保费征缴,对困难企业,延缓缴交养老保险。同时,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服务,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能力的差别,可按5个档次自由选择缴交养老保险,满足了灵活就业人员不同层次的需求。二是抓好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为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权益,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我局认真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设立专人专岗办理转移接续业务,保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顺畅。三是做好退役军人参保缴费工作。根据《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xx〕547号)文件精神要求,县社保局积极开展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工作。四是抓好企业改制下岗职工的参保接续工作,确保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率达100%,避免参保人员的流失。五是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按照《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工作。

(三)强化社保基金监管力度,规范基金安全运行。一是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完善养老金银行直发工作,确保在国内不同地区居住退休人员都能及是领取养老金。二是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的退休政策,不断完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制度、程序,在简化、优化现有制度、流程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审批程序。三是完善养老保险领取资格认证。在现场认证基础上,我局采取上门服务认证、网上认证、异地协助认证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了资格认证率,确保待遇支付无误。四是加强基金管理,实现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四)认真落实社保政策,全力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照人社部倡导的“一制四化”建设理念,不断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将应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单位及人员全部纳入,对不符合要求人员的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对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按要求启动了保费收缴,对20xx年10月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原标准纳入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并按政策参与待遇调整。对20xx年10月后按改革后的政策计发待遇并参与待遇调整。

三、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扩面征缴难度越来越大。主要是国有和集体企业全面改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实施,缴费基数不断上涨,广大群众参保积极性不断降低,养老保险扩面征缴面临较大困难。

(二)保险基金收支压力不断加大。随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已到退休年龄的对象增多,改制企业员工退休也将迎来高峰及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新增参保人员较多,并且企业退休人员政策性调资力度加大,基金支出大幅度增加,支出压力将越来越大。

(三)历史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农村“两参”人员从20xx年11月开始安排了公益性岗位并参加养老保险,但这部分群体缴费时间较短且都在《社保法》实施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因此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未满15周年,不能及时办理退休,必须往后延交。他们要求往前补缴养老保险的呼声越来越高。

(四)保费欠缴现象仍然存在。改制企业保费欠缴数额较大,政府挂账较多。另外,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积极性不高,下岗后欠缴保费现象较多。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篇8】

论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及其救济程序

现行的征地制度具有三个立法缺陷:1、征地范围太宽,难以约束政府滥用征地权;2、集体土地使用权产权模糊,影响被征地农民享有充分的财产权;3、对于政府违法征地及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裁救济措施。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征地制度,从法律的角度讲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应该用法律1、明确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2、明确侵犯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的制裁和补偿措施;3、明确被侵权的被征地农民享有的司法救济程序。以防止国家公权侵犯农民的私权,政府行政权侵犯农民的财产权,建立一个公正、有序、和谐的新的征地制度。

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给予补偿的活动。在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基础设施投资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中国土地征用量逐年攀升,因城市建设和工业建设,每年征用土地将近20万公顷,由此产生的农民失地问题日益严重,因征地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已占全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以上,征用农民土地引出的一些矛盾,是当前某些地方不稳定的因素。如何改革和完善现有征地制度,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

现行征地制度具有国家强制力,被征地农民不享有拒绝被征地权,依法只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依法获得赔偿权和要求批准征地的政府进行裁决的权利。但由于征地范围太宽、集体土地所有权产权模糊以及对于违法征地行为缺乏有效的制裁补偿措施,导致征地权被滥用的现象大量存在,征地权的滥用则导致国家公权侵犯农民的私权,政府行政权侵犯农民的财产权,其结果是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所以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征地制度,从法律的角度讲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将现行征地制度的三大主要立法缺陷简要分述如下:

依据现行宪法和土地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土地,但由于法律对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界定,加上现行一级建设用地市场的供应由国家垄断,用地单位采用与政府签约的方式委托政府出面征地,政府再将征后变为国有的土地出让给用地单位,导致各级政府在政绩工程或财政利益的驱动下,以建开发区、大学城、大广场、大项目的名义广泛征用土地。若农地进一步大量减少,将可能威胁我国的粮食安全,同时还将导致部分农民可能陷入“种地无田、就业无门、社保无份”的三无困境。

缺陷之二:集体土地使用权产权模糊,影响被征地农民享有充分的财产权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单一个体农民并不享有独立的农地所有权。所以尽管农民享有相关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却不能依此对抗国家的行政强制征地权。在被征地及相关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的制定方面,尽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农民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但因农民没有议价权及相关补偿标准的最终决定权,因此在是否征地以及给予多少补偿方面农民都处于被动接受的位置。“由于农民没有行使权利的组织形式和程序,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特别是行使出让土地的权利的,往往是乡和村的干部,依赖土地为生和最珍惜土地的农民,往往在出让土地问题上没有发言权”。

缺陷之三、对于政府违法征地及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裁救济措施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有权批准征地的是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具体实施征地行为是由市、县级政府组织负责的,在具体征地的过程中,先征地后办手续、征地过程中不进行公告、不及时给付征地补偿款,以种种手段强迫被征地农民拆迁的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被征地农民没有拒绝征地权、没有议价权和征地补偿价格的最终决定权,产生争议后又没有公开、透明的可以诉诸的法律救济手段和司法评价标准,导致农民只能通过上访的方式解决征地过程中的相关冲突和矛盾。

如上所述,现有征地制度的弊端不是政府的征地行为无法推进,而是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所以如何重新明确构建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体系及被侵权时的救济方法是当务之急,只有明确构建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体系及被侵权时的救济办法,才能从法律的角度限制和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并充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重新明确构建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体系及被侵权时的救济方法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是与政府实施征地具体行政行为中应履行的义务相对应的。只有明确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才能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才能有效地限制政府征地权的滥用。同时,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不能仅停留在政策和部门规章、不统一的地方性法规的层面上,应当制度全国统一适用的规范征地行为的法律、法规中,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和统一。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体系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该权利是指在征地机关的征地行为不符合法定目的、征地前未履行法定手续、未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的情况下,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交出相关土地,有权拒绝拆除或清除地上附着物或者青苗,有权提起要求停止非法征地的侵权之诉。

现行的征地制度中缺少关于被征地的农民在什么情况下有权拒绝被征地的规定,相反,对于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政府强制征地的推进、征地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却规定的很明确,同时,拒绝被征地的'农民还可能被以防碍公务或寻畔滋事等罪名被拘留、逮捕,所以在现行的征地制度中,征地行为的国家强制力表现得非常充分,而如何制约和规范这种国家强制力的行使却规定的不明确,这种立法现状也是造成征地权被滥用的一个原因,所以只有明确被征地农民的法定拒绝被征地权,这样才能从事前防止和限制征地权的滥用。在下列情况下,应赋予被征地农民享有拒绝被征地的权利:

(1)、征地机关的征地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征地目的,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被征地;

国家应尽快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合法的征地目的的范围。包括明确现有的“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和征地类型,同时将商用目的的征地从现有的征地制度中分离出来加以区别对待,即在商业目的征地的情况下,一方面要符合国家的城市规划及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要求,同时还要赋予被征地农民自行议价的权利。在征地机关的征的目的不符合法定征地目的的情况下,明确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被征地。

(2)、征地机关征地前未履行法定手续的,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被征地

征地行为法律性质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行政行为时除应具备职权依据外,还应有法律依据并符合法定程序。依现行的征地制度,征地机关在征地之前应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的手续,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其中“两公告一登记”是指: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自接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及时发布征地公告。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在被征用土地所在村组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他权利人持土地证书等有关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是指各地拟定或者修改征地补偿标准、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公开听证,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权利人的意见,确保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切实可行,符合被征地农民的意愿。

(3)、征地机关未及时足额地支付补偿费时,被征地农民有拒绝征地的权利。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党[]27号)中明确规定:“要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地,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46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征地拆迁的各项费用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用地单位按合同有关条款确定的支付比例全额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按规定支付后,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如征地拆迁补偿费未按规定支付的,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依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虽然规定被征地农民享有关于征地补偿价格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是由于决定补偿价格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政府手中,所以难以从根本上保证被征地农民能够获得公正、足额的补偿。建议区分因公共利益的征地和因商业目的的征地分别建立不同的价格机制。

2.1对于因公共利益的征地(即公益性用地),应建立完善的价格听证制度,由政府在价格听证的基础上制定公开、公正的补偿价格,该补偿价格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划定价格区域;

即推行“区片综合价”,统一制定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2)、确定最低保护价;

将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农民人均收入、基础设施条件、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水平作为确定价格的考虑因素。

(4)、最低保护价与市场价格指数变动而周期性更新;

(5)、明确价格确定机制及公开听证程序;

(6)、明确征地为行政行为并确定对征地补偿价格的异议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2.2对于出于商业目的的征地(即经营性用地),则按市场规则运作,授予农民自行议价和评估权。同时应进行集体土地使用权上市协商交易的试点工作。上述《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党[2004]27号)中已明确规定:“扩大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范围,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收益。在明晰产权,强化用途管制和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允许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土地市场进行交易,实行有偿、有限期流转,做到‘两种产权、一个市场’,统一管理。

在被征地农民与政府征地机关因征地补偿产生纠纷时,被征地农民往往面临“要么接受政府所给的补偿额,要么一分钱不给,愿意找谁就找谁”的困境和压力。在被征地农民不享有拒绝被征地权,即无权对征地行为说不的情况下,要么接受征地机关的标准,要么陷入漫长的打官司的选择将进一步剥夺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价格异议权。从公平的角度讲,在争议不影响征地推进的情况下,争议也不应影响被征地农民所享有的获得征地补偿的权利,即在被征地农民与征地机关就补偿标准产生争议时,征地机关应将依其主张的补偿标准所计算的补偿额先行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然后由征地机关为原告就征地补偿异议提起诉讼以确定最终的补偿标准。这种诉讼机制降低了被征地人的诉讼负担,有利于保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该诉讼机制为美国模范公司法中保护少数异议股东的退股权时所采用)。

(二)用法律明确侵犯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的制裁和补偿措施

应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三个不同角度完善非法征地及侵犯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的制裁和补偿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在现行的征地制度中,因征地引发的纠纷,法律意义上的司法救济途径就只有这一点规定,但该规定没有明确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亟待通过全国性的立法加以完善:

1、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依什么程序进行裁决?

目前可供参考的只有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

2、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自己裁决还是由该政府委托其所属的具体职能部门如国土管理部门进行裁决?

安徽省的做法是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工作。

3、批准用地的政府的裁决是终局的,还是可以因不服该裁决而继续进行行政复议或进行行政诉讼?

《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裁决书应写明的事项中包括(五)不服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据此,安徽省的做法是政府裁决并不终局,可继续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4、上述法条只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情况下的救济方式,那么,对征地行为本身合法性有质疑的话如何救济?

应明确被征地人享有如下诉权:

(1)、要求非法征地机关停止非法征地行为的侵权之诉;

(2)、非法征地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3)、不服政府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补偿额之诉;

(4)、诉请政府征地机关支付拖欠的征地补偿费之诉;

5、在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不予答复或没有机构或部门加以受理时,被征地农民如何处理?

6、因征地补偿合同产生争议适用何种程序?如何看待征地补偿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综上所述,应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尽快制定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征地办法,或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及其救济方式,以便通过法律审判的方式解决因征地所引发的纠纷和矛盾,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建立一个公正、有序、和谐的新的征地制度。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篇9】

我窗口目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单位参保和个人参保两个工作岗位,现有工作人员5名,为响应创建市级青年文明号活动,对我窗口事迹总结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提供规范化服务

我们在平时工作中,按行政服务中心和单位的要求,提供规范化服务:做到着装整洁、文明用语、微笑服务,为更好的开展工作,给广大市民参保提供更多的便捷,我们在遵守单位和行政服务中心原有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我们又建立了值班责任人制度、联系人制度、卫生值班制度等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建设,使我们的规范化服务水平更上一个台阶。

二、超额完成历年各项工作指标

在窗口同志共同努力下,每年上级下达的养老扩面和基金征缴等工作指标我们都超额完成,受到局领导和市好评。

三、提供各项便民服务工作

因我窗口位于行政服务中心前排,每天都有市民来办理和咨询非我窗口的业务,对此我们工作人员都能热情接待,给予相关解答和引导,对参保人员未带银联卡不能正常缴费人员,我们把自己的银联卡提供给参保户用于缴费,对部分不会写字的参保户到隔壁信用社办理银联缴费卡,我们也都热情的帮助填写申报材料。去年12月份拉闸限电时只有中午和晚上才送电,因当时是缴费高峰,我窗口工作人员坚持中午吃盒饭不下班,下午下班推迟一个小时,保证了市民的及时缴费。

四、想方设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因种种原因,我中心部分参保单位存在养老保险基金征缴账目不清现象,而且这一现象已经长期存在,影响了参保单位人员正常退休,从开始,我们主动积极和上述参保单位接触,经过近两年时间努力,目前上述问题已基本解决。

虽然我们工作上取得了一点成绩,但我们的工作仍然还有不足,今后我们将更加努力的工作,为我市养老保险工作奉献自己一份力量。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篇10】

我们始终坚持以及时发放为中心,以征缴扩面为重点,以基础管理为主线,以队伍建设为保证的指导思想,全体社保职工充分发扬锐意进取克难攻艰的开拓精神,通过全局上下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目标。

一、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养老保险扩面人数完成人,占年任务人的%;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完成人,占年任务人的%。

养老保险费征缴完成万元,占年任务万元的%。其中,清理企业欠费万元,占年任务万元的%。

我市应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人,实际纳入人,实现社会化管理率%,社区管理率%。

今年前个月应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万元,实际发放万元。确保发放率和社会化发放率均达到%。

二、主要工作情况和做法。

(一)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发放工作继续得到巩固。

严格落实两个“确保”要求,积极做好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我市目前共有企业离退休职工名,--月份应发放养老金万元,实际发放万元。由于我们建立了严格的养老金发放程序和责任机制,从而保证了发放工作做到了无少发一人,无错发一人,实现了按时足额发放率达到%和社会化发放率达到%的目标要求,从而有力地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同时,积极做好异地退休人员养老金代发工作,共为名外地转入人员发放养老金.万元,并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无出现拖欠和不准时现象。

严格把好退休审批关,减少基金流失。一是把好资格认定关。我们在与人事劳动部门建立联合审批机制把好正常退休关口的基础上,今年以来,针对申请特种工退休的人员逐渐增多的情况,加大了对申请特种工退休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力度。今年月份,我们组织专门人员直接深入到各厂矿企业,按照人员岗位资料三对照的要求,对申报特种工退休的人员逐一进行核实和认定,并把认定结果在各单位张榜公示,有效利用内部监督与群众监督的合力,把一些钻空子的人堵到了退休的大门以外,通过认定,共取消了名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的退休资格。通过严格控制退休审批,遏制了退休人员增长过快的势头。二是把好待遇核定关。准确核定待遇,确保公平无误,是树立社会保险工作良好信誉和形象的保证。为了确保这项工作不出任何差错,我们在征集综合退管等科室之间建立了相互监督制约措施,从缴费情况帐户记录情况到待遇核定等环节做到人人签字层层把关,共同负责,并充分利用电算化手段,从而保证了没有发生一起错核错发事件。

强化两项结合,杜绝虚报冒领现象。为了堵住虚报冒领养老金这个口子,我们采取离退休证年审和平时加强对离退休人员信息的掌握两者相结合的方法,以杜绝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今年月--月,我们组织全市离退休人员到各自所辖退管所进行了年度面审,由于事先宣传到位,组织措施严谨,全市离退休职工全部参加了年审,参审率达到%;月--月按郑州市要求,又对所有离退休职工进行了指纹采集,为以后养老待遇领取资格实行指纹认定做好了准备。另外,我们还充分发挥各村退管站在信息掌握方面快速准确的优势,建立了离退休人员死亡信息快速反馈机制。利用每月的一次例会签到制度和退管站长平时走访所了解到的情况,及时掌握离退休人员生存情况并及时向社保局上报。通过采取两项措施相结合的办法,有效杜绝了死亡冒领现象的发生。今年以来,我市没有发生过一起虚报冒领事件。

(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基金支撑能力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要增强社保基金的支撑能力,征缴是前提和保证。为此,我们通过采取“三抓三增”,使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取得了重大突破,前个月养老保险费征缴清欠完成万元,比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不但提前而且超额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同时,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近亿元,即使分文不收,也能发两年多时间,从而使我市的社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

抓扩面和续保,增加缴费人数。要增加社会保险费征收额,必须扩大缴费来源。为此,我们全力实施了“拓源堵漏”工程。即一手抓扩面一手抓续保。在扩面方面,我们通过采取外压内促手段来强化扩面工作的拓展。一是积极协调市委市政府加大对各乡镇办事处的责任目标考核力度,增加扩面工作在乡镇办事处整体工作考核中所占的比重,以引起他们对扩面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二是建立内部考核机制,实行科室包乡,并月月公布进度。由于我们加大了扩面工作的考核分值(占总考核分值的%),把扩面工作做为影响个人全年工作总成绩的重要因素,大大激发了大家的工作热情,形成了你追我赶的竞争激励氛围。各科室充分利用周三专门下乡时间,与劳保所的同志一起深入各企业进行宣传和动员。由于工作热情高涨,有一半的科室在上半年就完成了全年的扩面任务。通过采取外压内促的刚性措施,我市的扩面工作止十一月份就已完成人,占任务的%,提前超额完成了全年任务。在续保方面。针对我市企业下岗失业职工不断增多的不利情况,我们采取发放宣传信搞动员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讲政策等方法,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进行劝导和鼓励。由于坚持不懈的长期宣传,广大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意识明显增强,形成了新增下岗人员不断保,原有停保人员又续保的良好局面,从而有效地遏制了停保人员不断增长的趋势。止目前,因下岗失业原因而个人进行缴费的人员已达到近人,并仍呈不断增长趋势。

抓申报和稽核,增加缴费基数。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少缴保险金,千方百计少报瞒报缴费工资,这不仅损害了职工的利益,同时给基金征缴也带来严重的影响。为了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我们在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工资时,坚持“四不接受”原则。即:资料不齐全者不接受;二是没有在本企业经过公示的不接收;三是没有职工签字的不接受;四是单位不作出承诺的不接受,从而在制度和程序上对用人单位进行了严格的约束和规范。在此基础上,我们不断加大社会保险稽核力度,深入用人单位对申报工资不实使用临时工不缴费和无故欠费等问题进行严查细核,督促用人单位如实申报如数补缴及时参保按时清欠,确保应收尽收,应保尽保。今我们共稽核用人单位家,占企业总数的%;其中书面稽核家,实地稽核家;督促办理新参报人;查处少报基数万元,督促企业重新申报增加缴费工资基数万元;补缴基金.万元;结案率达到%。通过规范申报和加大稽核力度,把少报瞒报漏报现象减少到了最低限度,全市缴费工资总额增加了万元,增加基金征收万元。

抓宣传和舆论,增强缴费积极性。为了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参保缴费意识,我们对宣传形式进行了精心设计,并取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宣传效果。一是充分发挥“社保天地”电视栏目强有力的社会宣传效应,营造浓厚的社会保险政策氛围。为了把“社保天地”栏目真正办成贴近民生群众欢迎社会关注的精品栏目,今我们加大了“社保天地”电视栏目在人员资金内容上的安排和投入力度,先后成功制作和播出了期节目,深受社会各界关注和喜爱。二是,利用发放个人帐户机会面对面进行宣传。今年月份,社保局全体工作人员深入全市所有参保单位直接向职工发放个人帐户,并一起发放了致向个人帐户足额记满的职工和个人帐户未能足额记满的职工的一封信,通过个人帐户记载的强烈反差和对比向他们宣传缴与不缴缴多缴少缴早缴晚“三个不一样”等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教育和引导职工对单位缴费引起关注。同时,由领导带队深入到十几家重点单位,组织职工召开个人帐户发放大会,向职工通报本单位的缴费情况和个人帐户记载情况,并与其它单位进行对比。会上,还对各单位个人帐户储存额位居前三名的职工披红戴花进行了表彰。通过个人帐户发放,在职工群众中引起强烈震动。他们纷纷通过各种方式查询个人帐户记载情况,关注单位缴费,关心个人帐户的热情空前高涨。通过采取方式得当内容新颖覆盖广泛的宣传手段,广大用人单位及职工的参保缴费积极性不断增强,止今年月份,各项社会保险费比去年同期增收万元。

(三)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迈入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轨道。

我市的离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工作经过探索起步积极推进和规范管理等三个阶段的发展,止今我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体系和管理网络已基本建立,管理和服务水平日渐提高,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目前,我市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人,社会化管理率达%,社区管理率%。

加大硬件投入,完善村室建设。为了搞好退管站建设,方便管理和服务,为离退休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活动环境,我们把加大硬件建设做为首要任务。积极协调当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落实用房和设施,通过大量艰苦的说服工作,目前,全市的退管站的用房和活动器材等硬件设施已全部到位。全市共建成个退管站,并且全部拥有专用的活动场所,根据村站建设的标准,达标率已达%,而且真正做到了场地制度设施人员活动“五到位”。

健全管理制度,发挥网络作用优势。我们一是建立健全了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借阅制度。离退休人事档案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并对全市高龄特困孤寡工伤劳模重病军转干部等七种特殊人员已分别建立了信息台帐;二是建立了工作例会制度。各个退管站每月要组织所管辖的离退休人员召开一次例会,社保局每月组织各退管站所召开一次例会通报情况;三是建立了信息反馈制度及*接待制度。在去年大排查的基础上,各站所按月将离退休人员的动态变化情况上报,以及时掌握人员情况变化,实行准确的动态管理。四是建立了工作报表制度。各站所每月要将整体工作情况以报表的形式每月上报,以全面掌握工作情况;五是建立了百分考核制度。将各项工作进行量化计分,年终组织各站所负责人进行互查和评比。

抓住四个重点,提供优质服务。我们以乡镇(村组)退管组织为依托,紧紧围绕“为离退休人员老有所依提供服务”“为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出谋划策”“为离退休人员发挥余热开辟途径”“为离退休人员老有所乐搭建舞台”等四项重点,引导他们互帮互助,发挥余热,在他们当中涌现出了许多好人好事。同时,为丰富离退休人员文化生活,在我局的参与组织和协调下,先后建立离退休人员老年门球队个,健身体操队个文艺演唱队个,娱乐活动室个。今年月份,经我局和老干部局的运作,我市又成立了老年人艺术团,为离退休人员的老有所乐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舞台,也使我市的老年人艺术活动迈入了更高层次。

(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郑州市级统筹实现平稳过渡。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篇11】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三)政府补助;

(四)养老保险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五)养老保险资金收益;

(六)其它收入。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筹集,分别按50%、20%、30%承担。市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支中列支,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补偿中扣除,个人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纳标准。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可由被征地农民在养老金水平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且不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5%之间分三个档次选择:第一档334 元;第二档214 元;第三档94 元。

第十条 参保人个人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分为3 档:第一档100 元、第二档64 元、第三档28 元。参保人按照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缴费标准缴费。

个人领取的安置补助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分配收益、集体经济股权分红等应优先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上收入不足以抵缴的,也可以用个人的其他收入缴纳。

第十一条 参保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经济能力的,每月按以下标准为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第一档67 元、第二档43元、第三档19 元。具体的缴费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被征地农民商量,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统一选择其中一档为全体参保人缴费。

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费用可从土地补偿费和规定比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或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中列支。

村集体经济组织无经济能力、暂不为参保人缴费的,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如个人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部分可由个人缴费,同样享受政府补助。

第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以下情况,每月对参保人给予补助,补助金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

(一)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人对应选择的缴费档次,按如下标准对应补助:第一档167 元、第二档107 元、第三档47元。

(二)政府对参保人的补助(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情况的补助)最长为15 年。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被征地的农民参保补助金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申报,经市财政审核后,一次性存入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

(四)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养老保险而不参加的,政府补助部分纳入养老保险准备金专户。

第十三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后征地的,征地主体应按第二档以上的缴费标准,将缴纳15 年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参保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和政府补助)一次性预存入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安置补助费不足个人缴费所需或土地补偿费不足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所需的,可按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实际数额预存,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参保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从征地的预留存款中扣缴,由征地主体相应扣除该部分资金的数额,一次性预存入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之月,男年满45 周岁、女年满40 周岁,正常缴费到男60 周岁、女55 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 年的参保人,参保时可同时趸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符合前款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未按照前款规定趸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的,在本办法实施后1 年内可补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其开始参保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55 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本办法养老保险的,应一次性趸缴15 年的养老保险费。

补缴和趸缴养老保险费同样享受政府补助。

第十五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

第十六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市政府在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土地、闲置土地供应时,从政府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15%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由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市级统筹,用于支付政府承担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社会保险专项资金不足以支付时,由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结余中解决。

第十七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主要用于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的不足和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以承担支付风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准备金予以补足。

地方统筹准备金由市政府按上年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征集总额(含政府资助)的5%建立,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并在当年4 月底前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专户。当地方统筹准备金积累额达到上年度养老保险费征集总额的20%时,当年可不再注入准备金;地方统筹准备金积累额低于上年度养老保险费征集总额的20%时,应再注入准备金。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从缴费到账之日起计息,保险费积累利率按不低于银行同期1 年期存款利率上浮10%确定。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资金及地方统筹准备金应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

第二十条 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参保人及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补助。

第二十一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被征地农民经济收入的情况,参保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的标准今后可适时进行调整。标准由市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参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男年满60 周岁、女满55 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的参保人,可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从批准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计发月数。其中,60 岁领取养老金的,其计发月数为139 个月,55 岁领取养老金的,其计发月数为170 个月。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除数今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 年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选择继续按月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 年止,符合缴费年限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从批准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继续缴费期间符合条件的,同样享受政府补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个人不愿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其所在家庭其他成员及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待其达到供养年龄时,可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所在家庭其他成员参保并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生活困难补贴。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证的,达到供养年龄时每月加发5%的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无子女的达到供养年龄时每月加发10%的养老金。此项奖励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参保人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中的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政府补助部分转入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

(二)参保人死亡,没有法定继承人且也没有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处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转入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

(三)参保人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因出境定居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申请,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助部分转入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参保人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出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村改居”的参保人在“农转非”后,正在参保缴费的,可继续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如果已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按本办法参保的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在不同时段按本办法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参加了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合并计算缴费年限),按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及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参加了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可将在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领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三十条 依照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继续保持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待遇同时享受。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继续缴费,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存储额合并计算。参保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被假释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保险费暂停缴纳;如果被无罪释放或在法院判决前被释放的,可以补缴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基本养老金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放。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被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第三十二条 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登记、征缴、基金核算、发放以及参保人员档案管理等具体经办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的核算、管理工作,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面积和征地需安置人数的核实工作,本办法实施后,凡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民政部门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农村低保的衔接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参保人员的户籍确认工作。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实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各项养老保险待遇的税、费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到所在镇(街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扣、代缴;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与参保人的养老保险费同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以个人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政府补助一并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在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前不得提前支取。

第三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原则上按月缴纳,经济条件许可时也可以提前预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的缴费年限由参保人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符合条件的,经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意,预缴同样享受政府补助。

第三十七条 基本养老金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应于每年6 月底前,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从当年7月起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再予以补发。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发生变动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当月到所在镇(街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如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个人缴费部分退还给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政府补助全部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对于正在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追回已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如暂无法追回,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先行归还。

第四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领取资格认证核查制度,对于虚报、冒领者除追回养老金多领款项外,并按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上年度缴费总额的适当比例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应根据参保人数、工作量和管理幅度适当增加。

第四十二条 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被征地农民基养老保险资金转入资金专户的;

(二)挪用、截留、侵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期或不按规定给被征地农民支付养老金的;

(四)擅自减发或者增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违反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运营管理规定,造成资金损失的;

(六)弄虚作假虚报被征地农民数量的。

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损失的,由有关部门追回被挪用或流失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用虚假手段冒领养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冒领的养老金,并可要求冒领人支付所冒领养老金的利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的农民依照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市政府确定的辖区范围内,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被征地的农民依照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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